欠銀行錢超過15年會怎樣?還需要還嗎?

欠銀行錢超過15年

根據中華民國金融法協會的說明,欠銀行錢超過15年雖不必要支付本金,卻必須支付利息,並不是完全不用還。全文如下:

一般買賣契約以及金錢借貸等債務,都有15年的追溯期。這意味著,債權人對債務人追討債務的權利是有時效性的,一旦超過規定的時限,在法律上就無法行使相關權利。

根據民法第125條的規定:「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

然而,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是,民法第129條也規定了以下情況會中斷消滅時效:
一、請求
二、承認
三、起訴

此外,以下行為與起訴具有相同效力:
一、依督促程序,聲請發支付命令
二、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
三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
四、告知訴訟
五、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

簡單來說,在實際操作中,銀行對債權的管理非常嚴格。通常會將債權拆分為三個部分:「本金」、「利息」、「違約金」。在實務上,銀行每隔5年左右就會向法院申請一次「債權憑證」的更換,只要成功更換,這15年的有效期限就會重新計算。

因此,在實際情況中,債務人很難主張債務追溯期已經過,即使債務的「本金」已經過期,仍需要支付多年來計算的利息和違約金。欠銀行錢超過15年

欠銀行錢不還會怎樣

銀行通常會透過多種方式進行催收,包括電話、簡訊、信函,以及委外催收公司等途徑。如果欠款情況持續惡化,可能會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問題和催收程序:

  • 銀行帳戶被凍結: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凍結欠款人的帳戶,以防止其進一步使用資金。
  • 法院訴訟:銀行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判決欠款人支付債務。
  • 財產被查封:如果法院裁定欠款人應該支付債務,但未能履行,法院可能會對其財產進行查封以支付債務。
  • 薪資被扣押:法院可以發出薪資扣押令,直接從欠款人的薪資中扣除債務。

這些後果都是在長期拖欠債務且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。因此,對於任何債務問題,最好的方式是與債權人合作,尋找解決方案,以避免進一步的法律問題和催收程序。

欠銀行錢追溯期

根據《民法》第125條的規定,一般的買賣契約以及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,債權人追討時效為15年。這個追討時效也就是所謂的「追溯期」。在這個追溯期間內,債權人有權合理地採取法律行動,以取回應有的保障。

欠銀行錢過世

欠銀行錢過世欠款並不會消失,它會被視作遺產的一部份由繼承人繼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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